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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仪服务

盐政办发【2013】159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

盐政办发【2013】159号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

创建时间:2025-01-02

 

(一)亭湖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和亭湖区财 政按5:5比例分摊;盐都区、市开发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 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2:8比例分摊;城南新区居民基本殡葬服 务费用由城南新区财政承担(如城南新区财政与市本级财政分 成比例有新的规定则按比例分摊)。

(二)市区范围内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、社会福利 机构抚养的儿童、在盐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盐城市区户籍的学 生、驻盐部队现役军人、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的遗体 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。

四、经费结算方法

(一)市殡仪馆负责亭湖区、市开发区、城南新区区域内 遗体火化工作。亭湖区、市开发区、城南新区户籍居民基本殡  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提供服务的市殡仪馆垫付,按双月结 算。市殡仪馆要按逝者户籍所在区分别编列结算清册,报市、 区民政局、财政局核准,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统一结 算,并于次月10日前将垫付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账户。

(二)盐都区殡仪馆负责盐都区区域内遗体火化工作,盐 都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(市标准的20%)每半年由市财政 通过转移支付与盐都区财政结算。

(三)市殡仪馆年火化量根据预测分析可能超出环保部门 规定的年火化量限额时,由市殡仪馆与周边殡仪馆协调分流, 费用由市殡仪馆与分流的殡仪馆结算。

 

(四)亭湖区、市开发区、城南新区户籍居民在外地(指 盐城市域以外)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,由经办人携带异地 殡仪馆火化证明和相关票据,按规定的免费项目和标准到市殡 仪馆据实核报,最高额不得超过1080元/具;盐都区户籍居民 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,由经办人携带异地殡仪馆火 化证明和相关票据到盐都区殡仪馆按规定核报。

五、强化惠民殡葬监督管理

(一)市殡仪馆、盐都区殡仪馆要建立居民本殡葬服务 档案及信息录入系统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工作人教育 培训和行风建设,提供优质服务,落实惠民殡葬政策。

(二)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,认真核 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,严把审核关,财政部门及时拨付   

(三)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,严格基 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,定期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 正。对虚报冒领免除费用的,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(四)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所有殡葬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 定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,接受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。民 政部门负责殡葬政策宣传,对殡葬车辆营运区域划分提出指导 意见,成立殡葬车辆服务行业协会,做好殡葬车辆营运人员的 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;公安部门负责殡葬车辆年检工 作,对手续不全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,待手续完备后方可准予